不一定。因为如果是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选择二者之一起诉。因为诉讼离婚,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一般是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的,但存在例外情况。下列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户口所在地,原告目前的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可通过被告的居住证、暂住证等文件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起诉时,你需要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证号、地址、姓名等基本信息,除此之外,还要提交诉状和副本、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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