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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行为人应当怎样处理?

2024-03-27 来源:爱go旅游网

法律分析:

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行为人应当撤销缓刑,并与后罪合并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加重犯罪分子不积极悔罪认罪的处理制度,对打击犯罪起到社会作用。但适用撤销缓刑时,应从本次合并处罚的实际执行期内扣除前罪对被告人羁押的期限,使犯罪分子的判决刑期与前后两条罪的累计羁押期限一致,防止叠加刑期和超期羁押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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