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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欺诈应对策略

2020-03-30 来源:爱go旅游网

合同欺诈的补救措施包括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不予履行、暂停履行、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无效、请求法院确认无效,以及向司法机关报案。被欺诈方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及时寻求法律救济,以挽回合同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在合同关系有效期届满前,通过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者经常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者应该采取其他措施。二是不予履行。不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方涉嫌欺诈,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是欺诈性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暂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果不付款,以免财产无法返还。三是暂停履行。暂停履行适用于被欺诈者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发现合同可能是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者应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可能是欺诈性合同,对方涉嫌欺诈,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仲裁协议,可以提交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确认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是欺诈性合同,对方涉嫌欺诈,双方未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欺诈性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应当及时起诉;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起诉状等;发现欺诈者可以处分或者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合同欺诈案件违反刑法,欺诈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者隐瞒财产不能履行或者潜逃后,被欺诈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挽回合同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

结语

合同欺诈案件需要被欺诈方采取相应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一是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但其局限性需考虑欺诈者的拒绝。二是不予履行,适用于发现合同违法、涉嫌欺诈的情况。三是暂停履行,适用于已开始但未完成履行的情况。四是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五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需提前准备证据并起诉。六是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协助侦破合同欺诈案件。这些措施有助于挽回合同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护被欺诈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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