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释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评估: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评估被假释人的风险水平以及再犯的可能性。这包括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假释人的个人背景、社会支持系统等因素,以确定是否适合给予假释;
2、制定个性化计划:根据被假释人的个人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假释计划。这可能包括安置方案、康复计划、就业或教育机会等,以帮助被假释人重新融入社会并减少再犯风险;
3、监督和支持: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定期跟踪和评估被假释人的行为和进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应对挑战,并促进他们积极地参与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4、沟通和合作: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如法院、执法机构、社区组织等进行紧密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共享信息,加强合作,以提供更好的支持和监督;
5、公正和透明性:在假释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和透明,遵守规定的程序和法律要求。处理所有相关事务时要保持中立和客观,避免主观偏见和不当操作;
6、安全和风险管理:确保假释人员和社区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风险管理策略,确保被假释人不会对社区造成危害,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紧急情况;
7、继续培训和专业发展:作为假释工作者,继续进行培训和专业发展至关重要。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变化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并更好地履行职责。
假释的程序:
1、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
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
5、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6、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综上所述,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程序: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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