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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产权民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021-08-06 来源:爱go旅游网

房屋买受人基于买卖双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合意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据此,房屋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房屋出卖人逾期不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该项请求权属于典型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自无争议。而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现行法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买受人基于双方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手续,此种请求权具有合同依据但已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其目的在于将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合法占有递进为完满的所有权。此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如何补救已过诉讼时效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依然有以下几种方法补救。

(1)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

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始终存在,债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诉讼中,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由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在确定借款事实的前提下,若庭审中债务人未注意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以此提出抗辩,债权人实体权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让债务人继续还款。

债权人可以继续让债务人还钱,债务人愿意还钱,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借口要求债权人退钱。依据的是《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给予支持。”

(3)要求保证人还款。

前提是借款合同里规定了保证人。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会随着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期间的,如果保证人资源还款的话,债权人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债务人自愿还款一样,产生一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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