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乘坐民用航空器时应配合安检,不能携带下列物品:枪支、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十六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
已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待登机。
第二十八条 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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