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检过期后,应当及时补充年检,并缴纳罚款。补充年检应当携带全部证件,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报告保留、年检材料提交等。罚款一般在3万元左右。但营业执照年度检查制度已于2014年3月1日停止,取而代之的是企业年度报告公式制度,规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宣传制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宣传制度的异常经营清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宣传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宣传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录状态;三年以上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永久列入异常经营清单,不得恢复正常记录状态("黑名单")。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报告的,应当按照发现时的要求及时在线提交年度报告。营业执照有期限。营业执照到期后半年内,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营业期限,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和表格,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领取新证书,重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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