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给情人买房,可以要回来。
这里就有一个“夫妻的互相代理权”的问题,比如日常生活,法律上是表示默认为双方其中一方已经得到对方的同意了,比如买菜的时候,卖菜的人不用问买菜这件事有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否则生活太琐碎,那还怎么进行日常交易。
但是这个夫妻代理权也不是无限制的,对于不是日常生活的买卖,尤其像房产、车辆这样大宗财产的交易,必须夫妻俩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必须夫妻俩共同出面共同处理,否则一方私自处分财产,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在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私自处理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的行为。
由此我们看一下,老公给情人买的房子的问题,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又是白给情人的,又是在瞒着妻子一方的情况下给的,这个就是属于明显的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这种处分是无效的。
房子是可以要回来的,妻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重点就是要有证据证明这个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如果老公给情人的房子如果是他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人家有决定权要不要送,我们就管不着了。
当然,最终是要回房子还是要回房子对应的财产利益,还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有时要回来的不一定是房子,要回来的是房子所对应的房产利益也是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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