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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如何追责赔偿

2020-12-21 来源:爱go旅游网

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须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划分的条款,也就是说患方对其与医方构成医患法律关系被损害的和赔偿的金额等基本事实要进行举证,而医方应对其没有过错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是正在进行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提出的。

近年来医患纠纷比较突出,如何处理医患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会议认为,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首先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于去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此,会议明确强调,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会议明确,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否则,患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在会上特别指出,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任何威胁、伤害对方,聚众闹事,扰乱医院和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事故有哪些特点

(一)发生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

医疗事故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行为中。在我国刑法中,非法行医行为所致之事故成立非法行医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因此,就诊人所接受的医疗行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即成为判断医疗事故罪成立的前提。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具备医务资格之人员的医疗行为才可能是合法的诊疗护理行为。

其次,具有医务人员资格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并非都能成为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行为。在我国,医务人员大多是在各种医疗机构内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的名义从事医疗行为,其医疗行为的合法性,首先要受制于其所在医疗机构的合法性。

(二)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我国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可见,要认定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还要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一般认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应尽的医疗职责。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也是相符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前提。

二、出现医疗事故如何索赔

(一)双方协商: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大型医疗机构,协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不大。

(二)行政处理: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

1、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复议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4、医疗行政诉讼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对行政复议不服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具体行政审核意见。

5、医疗刑事诉讼程序对比医学图片看看你的症状。不过有问题还得找医生。

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三)诉讼:在案情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以人身损害的其他各种案由立案。这关系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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