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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

2020-10-16 来源:爱go旅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1、非寿险之诉讼时效。人寿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包括除海上保险以外的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2年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险。其时效为: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3.海上保险的诉讼时效。海上保险是以海上危险或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而成立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其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一、人寿保险合同险种有哪些

1.定期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简称定期寿险,该人寿保险大都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险保障。

2.终身人寿保险:保险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一定的储蓄功能。

3.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

4.生死两全保险:假设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里身故,身故受益人则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继续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期满,则投保人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满金的人寿保险。

目前,这类人寿保险是在市场上最常见的商业人寿保险。

5.养老保险: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也就是说可以为家属排除因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经济压力,又能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获得一笔资金以养老。如祥瑞年年养老金保险。

二、人身保险权利

保险人主权利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地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代位求偿。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是把合同生效与支付首期保险费联系在一起的。也即说支付首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一旦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就应视为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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