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需要赔偿的项目很多,包括:
1、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
3、护理费。受害者受害后的自理能力一般应由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
4、营养费。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至60%计算。营养赔偿的时间范围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意见后酌情确定;
5、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残疾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残疾确定之日起20年计算;
7、残疾辅助器具费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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