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受理对象
在佛山市居住、就业、就读的其他省、市户籍居民。
受理的业务范围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或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难以确认身份等情形除外)。
换领居民身份证
由本人携带如下资料办理:
1.原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广东(佛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本人相貌变化不大,2年内在同一受理机关已提交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无需提交,使用原已提交的相片信息办理。)
3.可以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下列材料之一↓
①由佛山市签发(签注)的《广东省居住证》或《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在佛山市流管信息系统中查询已申报居住登记的,可不提供);
②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就业证明;
③证明合法稳定就读的,提供在我市就读的证明(如学校证明、学生证、学籍证明等);
④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数相关材料。
补领居民身份证
由本人携带如下资料办理:
1.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或户籍所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居民户口簿丢失的,可以交验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本人的《广东(佛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可以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下列材料之一↓
①由佛山市签发(签注)的《广东省居住证》或《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在佛山市流管信息系统中查询已申报居住登记的,可不提供)
②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就业证明;
③证明合法稳定就读的,提供在我市就读的证明(如学校证明、学生证、学籍证明等);
④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数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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