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明确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但该条规定是倡导性条款,以立法形式明确告诉公众我们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得依据该条款单独提起诉讼。
2、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除了延续《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之外,还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婚内出轨,即使没有达到离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但如果无过错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定的证据证明,依然可以构成其他重大过错,并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3、《民法典》新增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多分财产,并且很大程度上能实现这一诉讼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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