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各类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情形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合同履行中止,对方提供担保后,应恢复履行;对方不提供担保,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哪些情况下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首先,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且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是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其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方可中止履行:
第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第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第
三、丧失商业信誉。
第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
例如交易过程中实施恶意侵权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附随义务,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不履行、不按时履行或者长期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产生负面评价的情形。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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