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独立性: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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