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府建立了民兵岗位津贴制度,纳入区财政预算,按照民兵每人每月40元、民兵班长每人每月45元、民兵排长每人每月50元、民兵连干每人每月60元的专标准,由区人武部每月直接发放到民兵手中。
法律依据:《民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县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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