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出租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一)一般规定
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具体规定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即使用该宗土地的纳税人住所地与该宗土地不属同一区或县,是在异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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