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眼睛评残等级标准分为一级到十级,根据光感、矫正视力和视野等指标进行评定。一级伤残是指双眼无光感或光感定位不准确;二级伤残是指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2或视野小于等于8%;十级伤残是指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2或视野小于等于8%。
法律分析
工伤眼睛评残等级标准分为一级到十级。双眼没有光感或者是只有光感但是光是定位不准确的可以认定为一级伤残。一只眼睛有或者没光感,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后小于等于零点零二,或者是视野小于等于百分之八或者半径小于等于五度的可以认定为二级伤残。一只眼睛有或者是没有光感,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小于等于零点零二,或者是视野小于等于百分之八的可以认定为十级伤残。
拓展延伸
工伤事故中眼睛伤害的评残等级标准
工伤事故中眼睛伤害的评残等级标准是为了对工伤事故中受损眼睛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的一套指导性规定。根据这个评残等级标准,医疗专业人员会综合考虑眼睛损伤的类型、程度、功能损失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对工伤事故中受伤眼睛的评残工作公正、准确,为受伤者提供合理的赔偿和保障。同时,这一标准也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工伤事故中眼睛伤害的评残标准和程序,以便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评估和赔偿。
结语
工伤事故中眼睛伤害的评残等级标准是为了评估和确定受损眼睛的残疾程度而制定的。医疗专业人员会综合考虑眼睛损伤的类型、程度、功能损失以及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评残工作的公正、准确,为受伤者提供合理的赔偿和保障。同时,劳动者和雇主也可参考这一标准,以便在工伤事故发生时能够获得及时、公正的评估和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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