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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管辖规定

2022-07-31 来源:爱go旅游网

法律主观:


一、行政案件指定管辖条件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在这里,管辖权的归属并没有疑问与纠纷,只是这种明确的管辖权由于以下特殊原因不能行使:1、事实原因。自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使该法院实际不能行使职权;2、法律原因。由于某些事实的出现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使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律上不能审理或继续审理本案。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院订立规则,属本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的案件,本院不宜审理等。
二、指定管辖的特点有哪些
1、指定的对象须是特定的,即具体、明确地指定,该行政案件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不可以含糊不清,或进行类别指定,没有诸如再行协商之类的间接过程。
2、指定行为的内容为特定的行政案件。一般都是下级法院所呈报的那个案件。在实践中,有时有上级法院将某类案件规定由下级法院受理审判的情况,甚至文字也称之为“指定”。如1985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文,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权纠纷案件即是。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所规定的指定管辖。
3、指定行为在法律上有确定无移的效力。即无论上级法院是以肯定方式还是否定方式行文批复下级法院的请示,一经指定,管辖法院即被确定,而被指定法院无权另行指定,或转移案件。
三、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我们可知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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