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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