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保卡里的钱住院时不可以 当住院押金使用,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 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按 90%;二级医院,起付 标准至一万元 (含)的部分按 85%、一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按90%;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五千元 (含)的部分按80%、五千至一万部分按85%、一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按90%。
法律依据:《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四十四条 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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