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传销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犯罪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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