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了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并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土地确定了不同的使用权年限,其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单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对于单块土地,宗地即为不动产单元。宗地的定义可以参考原《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由于实践的开发过程中常常会存在无法按照土地批准文件上划定的宗地开发,便会出现分宗和合宗的问题。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则以该建筑物与其所定着的土地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土地使用权期限的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而为的一种行为。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的完成依赖于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也就是说,登记机构的信息来源是登记申请材料。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其信息主要来源于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批准用地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这些材料是确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依据。实践中,登记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填写土地使用权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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