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空置房物业费的收费标准:长期未入住的空置物业需交纳70%至90%的费用,具体比例由当地制定;未使用连续超一个月的物业或车位需缴纳70%的停车或管理费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业费空置房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部分省市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驻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已交付给业主的,物业费用自物业交付业主次月开始计收;
2、对未入驻或未使用连续超一个月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用。
拓展延伸
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的法律规定与应用
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的法律规定与应用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进行规定和应用的过程。根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以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对于空置房屋,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可能存在不同的管理费标准和规定。一方面,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的法律规定旨在鼓励房屋所有人积极利用空置房屋,避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管理费用收取,能够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提升和改善。因此,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的法律规定与应用是为了平衡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实现物业管理的有效运行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业费空置房收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长期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和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需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交纳70%至90%的空置物业费。对于未入驻或未使用连续超一个月以上的物业和车位,业主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并缴纳规定标准的70%的相关费用。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的法律规定与应用旨在鼓励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实现物业管理的有效运行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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