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我国指导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又是从事劳动保护管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将事故和危害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故和危害的事前控制。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辨证关系。它要求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安全和生产一起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安全工作必须是衡量企业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对企业各项指标的考核和企业的升级评定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并使其具有“否决权”。
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的通知》 在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中,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历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改善企业劳动条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我国老企业多、底子薄,有些地区、部门重视不够,以致当前企业的伤亡事故,尘毒危害还十分严重,不少企业的同类事故不断发生,职业病发病率高,出勤率低,生产效率不高。这不仅危害职工的安全健康,而且严重影响生产的发展。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一九七八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今年四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即国发〔1979〕100号文),要求各企业分别在三、五、八年内解决尘毒危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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