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生产禁令
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6、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7、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三、安全要求
建筑工程(包括化工施工和矿山施工以及其他行业施工)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政府对建筑安全问题极为重视,并制定了预防为主、安全
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加大并要求所有建筑工程从建设单位到分包单位配备安全员,并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特殊工种和高危岗位的工作人员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考试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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