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就业协议的内容。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应当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意图和拟提供的工作岗位,并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适合自己,不要只考虑单位好坏。对用人单位的约定(如工作期限、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及违约责任等)应在“对用人单位约定”栏注明并经单位盖章生效。
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可延长。试用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就可以转正,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和用人单位随时都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明确责任与义务。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这一条款强调和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就业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违反就业协议就是违约,违约必须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违约可依据《劳动法》的有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签订就业协议书要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步:由乙方,即由毕业生填写的自己的相关消息。要如实填写,要与毕业生资格审查时认定的信息资料相一致。其中专业名称必须与学校设置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不能简写。填写后交给甲方。第二步:由甲方,即由用人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和签署约定条款。用人单位信息中的单位名称要与用人单位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档案转寄地址,要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保管单位的全称和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入户地址,即户口迁移地址,要明确填写;双方约定的条款细则要写清晰具体:“用人单位或人事部门签章”,不得缺项。第三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所属地人力资源部门签章。此项签章主要是为档案寄存和户口迁移之用。公有制单位通常有上级主管部门,但这里所指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享有进人指标和户口指标的省一级单位或政府所在地的中央直属单位,是以下单位的主管部门通常没有进人户口指标。非公有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常是指管理其单位员工人事关系的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此,只要牵涉到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转移的,都要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签章,并办理接收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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