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入户北京户口的婴儿
父母户籍属于以下任一其中一种情况的: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2、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
3、父母均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或一方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北京没有本人名下合法产权的住房,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按照“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户口”的原则申报出生登记,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父母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单位,但户口仍滞留在人才集体户内的,其生育的新生儿不能在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其单位已开立集体户的人才集体户口人员,应先将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内,再申请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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