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除有过错外,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合同顺延到产假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要顺延到产假结束,但女职工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应顺延到产假结束,除非女职工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一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但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保护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权益,确保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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