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的事实、已被法院确认的事实、已被仲裁机构确认的事实、已被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法律分析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拓展延伸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免证事实的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最高院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免证事实的规定,旨在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提供明确的指导。根据规定,特定的事实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予证明,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免证事实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等案件。当事人在相关案件中可依法主张免证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然而,免证事实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具体适用条件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解释进行判断。最高院的规定对于保证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深入研究和理解。
结语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免证事实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免证事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然而,免证事实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具体适用条件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解释进行判断。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规定,以保证公正审判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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