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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减刑规定

2020-12-03 来源:爱go旅游网

有期徒刑减刑的开始时间是从判决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送到监狱之日起计算,以前在拘留所的拘留和逮捕期限不计算。刑法规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才可减刑,2次减刑期间一般应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按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步和间隔时间。确实有重大的立功表现,不受上述减刑开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判处管制、拘留的犯罪者,判决生效后,剩馀刑期不足一年的犯罪者,符合减刑条件的,可适当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拘留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布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刑期内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不减刑的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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