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如下: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对同仁有强制猥亵或者强奸行为者;
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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