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折抵,回家时间本来就算在拘役时间内的。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但是司法实践中拘传执行者是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把握以下几点: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由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
2.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但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拘传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4.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5.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能够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议申请,管教民警签订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准许。探亲假不能折抵刑期,但裁判前刑事拘捕和逮捕的侦查羁押时限能够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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