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方式:
1、协商解除: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2、约定解除:当达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
3、法定解除:对于劳动者来说,法定解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另一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第38条规定中的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若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迫做危机人身安全的工作时,可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40、41条,当劳动者出现违规行为,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公受伤等情形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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