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离婚后不抚养小孩的一方有探望小孩的权利,但如果不抚养小孩一方私自带走小孩,影响小孩正常学习、生活,那么则侵犯了对方作为父亲或母亲的探视权、抚养权,也变相剥夺了孩子的亲权。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以其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申请法院依法判令其中止探望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离婚时,双方在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应当明确约定孩子的探望权,包括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探望的时间等具体事宜,避免今后因为探视问题发生纠纷。
温馨提示: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有照顾、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双方离婚已经给孩子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了,建议双方在关于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上,应当友好协商,多换位思考,避免孩子因父母双方的问题再次受到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子女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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