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拘留必须满37天,如果认为刑事拘留必须满37天就是一个错误的认识,37天是在特殊情况下,是延长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而形成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30日,这是最长的期限而不是必须拘留满30日。因为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最长期限30日,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批准意见的最长期限是7日,这样就产生了37天的概念。
刑事拘留37天后分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的,应当作无罪释放。
第三种情况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该处以行政拘留。 第四种情况是没有逮捕必要或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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