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乏爱的婚姻或不能同步成长的婚姻
在婚姻咨询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缺乏爱的婚姻是指维系的不是爱情而是其它因素。如:草率结婚者和实用型的婚姻,当事人贪图对方的社会地位、金钱或是违背自己意愿的婚姻。此种类型的婚姻发展到一定阶段,一般会以离婚收场。通常男人会以他的财富、社会地位去吸引女人,他们觉得只要有钱就能的到女人的芳心,殊不知女人在物质生活得以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会追求情感上的满足。因此,许多有钱的女人生活的并不幸福,有些人靠寻找婚外情人来弥补婚姻中的遗憾。
不能同步成长的婚姻是指夫妻之间不能共同的进步和发展。如:丈夫或妻子好学上进,而另一方却无所事事,整天打牌玩耍,不注意自身素质的培养。日久天长夫妻之间的共同语言、兴趣会越来越少,世界观、价值观也会出现差异,从而导致婚姻的破裂。
2、缺乏两性相处的技巧与方法,不懂的如何满足对方的需求,彼此感受不到对方的爱,误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而导致的离婚
在婚姻咨询中,此种原因引起的婚姻破裂占很大的比例,而且多以小夫妻为多。其原因与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关系。人们在满足自身物质需求的基础上,开始追求精神、情感的满足。但由于男女两性在认知、思维及行为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异,从而使这一基本的需求很难得以满足。有时夫妻双方都付出了爱,但这种爱可能是配偶不需要的。其原因就是不了解配偶真正的需求是什么?有些人自认为对配偶很了解,其实他对配偶的心理需求一无所知,爱常常在这种误解中消失。
3、婚外情或个性不匹配
外遇是人类婚姻的伴生物,而且,外遇现象包含了十分复杂的社会—家庭—个人的心理内容。外遇形成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两个:一是男尊女卑的社会文化导致的,故男人外遇比例较高。二是个人在婚姻中欲求不满所致。外遇一般会伤害到与它相关的所有关系。其中,外遇者的婚姻有65%会以离婚收场(美国)。我国现在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个性不匹配是指夫妻的性格特征相差悬殊。一个很外向,一个很内向或一个依赖性很强,一个独立性很强,这样的夫妻组合是很容易出现婚姻问题的。
4、由于一方生理或其它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离婚
一般是指配偶一方有生理疾病、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而导致的离婚。其它方面如因住房问题、长期的两地分居或一方出国导致的离婚,还有一些因孩子户口问题而出现的假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5、由于经济问题或生活发生重大改变时引起的离婚
物质是基础,是精神生活的保障。钱在恋爱及婚姻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转轨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竞争日趋激烈,下岗、失业使人们的心理压力加大。失业和下岗常常会引起人们持续性的焦虑,一些夫妻相互责备对方,从而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引起婚姻的破裂,失业对婚姻的破坏力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
一、以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
事实判断产生的依据是我国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律推导则是看婚姻关系是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
1、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就是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的感情真实状况。应该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然,有的未婚男女,结婚时感情不好,婚姻基础很差。然而,经过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变得越来越好,因为偶尔的意外而产生矛盾要离婚,这种现象也很普遍,婚姻关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应该用辨证的眼光看待婚姻基础的问题。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忠实、敬重、喜爱之情。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应该是婚后感情衡量的一个法定标准。主要从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男女各方的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据,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复杂的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一方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因此,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离婚诉讼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
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有没有维持正常的两性生活。二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5、离婚诉讼过程中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有无和好的可能
,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意愿,并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或者拖延对方,口头上不愿离婚,实际上并没有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和付诸行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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