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卖房,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哪些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下列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且已过户登记的;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如下:
1、出租人出卖房屋,且不属于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人近亲属的情形;
2、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该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如何确定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呢?
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以后啊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的,或者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以后或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做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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