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2、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护理费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
4、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15元/天)
7、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8、鉴定费(伤残鉴定费)
9、残疾赔偿金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
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10、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以上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须由受害人提供相关的票据才能最终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待相关赔偿额确定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1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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