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可分为三大类:劳务所得、经营所得、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又可分为十一小类: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劳务所得
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实行按月综合征收。。“降低税率:减并级次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共识为兼顾现行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可将税率简化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纳税入当月的三项收入综合之和,超额累进税率,仍实行按月征收的办法。这样既可以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又可以培养壮大中产阶级,还可以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具体税率表设计如下:
经营所得
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的、实行按年综合征收。为兼顾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所得和合伙制企业所得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衔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将税率简化为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各项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按年综合征收,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具体税率表设计如下:
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月(次)分类征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遗产继承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等非劳动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分项按月(或按次)征收,不作任何扣除,并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
征收。对一-次性收入超过100万不超过500万的加五成征收;对一-次性收入超过500万的,加十成征收。这样既可以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又能够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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