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构成和量刑:
该罪构成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表现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主体仅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拓展延伸
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定罪标准与量刑原则
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定罪标准与量刑原则主要涉及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相应的刑罚确定。定罪标准包括:一是要求被告人故意伪造、持有或使用假币;二是要求被告人以换取货币为目的进行交易;三是要求被告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量刑原则包括:一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确定刑罚幅度;二是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过去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刑罚的具体数额;三是根据犯罪的情节和个人情况进行刑罚的适当调整。法律对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原则的明确规定,旨在保护货币的稳定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构成要件明确,涉及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主体限定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故意购买或利用职务便利换取伪造货币。根据刑法规定,罪行严重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并处高额罚金或没收财产。定罪标准和量刑原则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旨在维护货币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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