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日制普通高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
(2)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租金发票: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不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或租金支付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在当月审核结果发布后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
(2)住房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期满,续签租赁合同或续交租金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就业单位的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或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法律依据: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章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薪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