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涉密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 涉密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第五条 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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