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
1、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
2、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临时董事会召开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