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返还彩礼起诉状
上诉人:刘xx,男,汉族。
被上诉人:赵x,女,汉族。
上诉人刘xx为返还彩礼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419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1.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一方的所谓的证人“张卫”提供虚假证言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敢以真实身份向法院作证,此有前北焦村村委会的证明和无极县公安局的证明可以证实前北焦村没有张卫此人,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证人证言,且是单一证言,值得采信吗?其次证人“张卫”作证时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且上诉人对证人张卫发问拉了几车、从什么地方拉的嫁妆等问题时,证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审判决以证人张卫已出庭作证并经上诉人质证为由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认定,从而得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难道证人出庭作证证言都是真实的,都能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吗?再次媒人也知晓被上诉人一方是否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一审法院在为被上诉人一方调查媒人时根本没有询问媒人嫁妆的问题,其无疑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最后一审判决以虚假证人提供的虚假证言和被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为由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2.一审判决认定“嫁妆与彩礼相互抵顶两清无事”更与事实严重不符;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两清无事的证明是媒人乔*芬、李-灿更书写的与事实不符,两个人怎样书写一个证明,事实上是被上诉人一方书写后逼着两个媒人按了个手印;
第二、该证明上两清无事上诉人一方根本不知晓,没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方任何人的签字,从证据上属于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而一审判决确将其认定成“协议”,这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表现;
第三、一审法院未经被上诉人一方庭前申请,调查媒人乔*芬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次开庭后,被上诉人一方将媒人乔*芬拉到法院,在没有书记员记录,在没有通知上诉人一方在场的情形下,由一审法院法官对媒人进行了诱导式的询问,一审法院法官的此种作法完全丧失了居中裁判的立场,无疑于被上诉人一方的代理人为被上诉人调查取证,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55条之规定;
第四、出具证明的是两个媒人,一审法院法官只是调查了一个媒人,第三次开庭时,上诉人申请调查另一媒人,一审法院法官对此置之不理。
第五、一审判决称“二介绍人证明的事实与本院对介绍人乔*芬的询问笔录陈述的事实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所谓证据链是诸多证据相互联系和印证,如果两个证据也叫链的话,并以此来认定事实,那么本案中的证据链就太多了;
第六、一审判决称“从常理上讲,对于如此大数额的彩礼及嫁妆的处理,若二介绍人不与原告或其家人商量,是不会擅自做主的”并以此来认定两清无事,这完全是一审法院法官的主观想象,若商量来是和上诉人商量来,还是和上诉人的家人商量来,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都有谁,怎么商量来,商量的内容是什么?
综上几点一审判决认定“两清无事”的协议存在并履行没有事实根据,是完全错误的。
此致
x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
20xx年2月24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