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作出特别规定,公司通过一般事项通常需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变更公司章程事项,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所以您要先确定贵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表决权的行使有无特别规定,确定您的表决权比例是否能够支撑通过上述表决事项。如果不能,那这个事情确实比较困难,至于解决的途径因为这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就事件本身并无好的诉权可以行使,所以还是协商优先。但是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伤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公司僵局的出现,或可通过诉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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