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之后,公司可以通过股东起诉公司解散之诉进行僵局的解决。但是需要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而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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