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工作年限及是否快达到退休年龄无关。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7条的规定,在三个不同的时间段,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各有不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经济上的严重不利后果一一双倍工资,以此来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但考虑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一定的周期,尤其是在大量招用劳动者时),《劳动合同法》在确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的同时,也规定了1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均为合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才开始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是指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应发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不能用口头方式通知。所谓书面形式,参考《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以认为书面形式一般是指书信、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在实践中一般还包括布告(公告)式通知。
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基本的、核心的权利,也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要实现的最直接、最切实的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以获得报酬是劳动关系财产性的体现,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保护劳动者财产权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关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保护,详见《劳动法》第五章工资中的规定。
支付令程序又称为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在法定期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义务,则该支付命令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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