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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哪里办理离婚证

2020-04-04 来源:爱go旅游网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男女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以及夫妻双方各三张两寸的证件照片。另外,办理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1、首先,夫妻双方要订立好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和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2、夫妻双方订立好离婚协议书之后,应当依法亲自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应当出示让述证件材料;3、当事人申请完成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现场审查;4、对于审查通过的,男女双方可以领取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一、东莞市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一、东莞市离婚登记办理流程有: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三)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三)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五)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遗失的证明材料。

四、东莞民政局离婚需登记办理地址(南城街道)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婚姻登记区1-9号窗

五、东莞民政局离婚需登记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上午09:00-11:30法定节假日:元旦、除夕、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上午09:00-11:30

六、东莞民政局离婚需登记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6、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是什么意思

所谓自愿离婚,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根据双方的意愿来提出离婚申请。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男女双方持有效身份证、户口薄、离婚协议、2寸近期免冠单人照和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会根据资料办理离婚证。从取得离婚证起,双方就解除夫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持相关资料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1)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有:

a.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b.居民身份证。

c.《结婚证》(应为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d.自愿离婚协议书。

e.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2)香港、澳门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有:

a.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b.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c.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d.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3)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a.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b.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c.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d.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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