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签署的《 个体工商户 开业 登记申请书 》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 委托代理人 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核准通知书。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进行双告知。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 7、营业执照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
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